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
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
被 告 鄭名佐
陳健銘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,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然被告陳健銘具狀抗辯未替訴外人胡瑋珊在任職期間擔保等語,故有再予調查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,在本院第1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,並請原告於112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胡瑋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,
侵占之費用數額,並將
繕本逕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