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
原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(二)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賴怡馨律師
林水城律師
複 代理人 余晉昌律師
汪令璿律師
被 告 周坤祥
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
周志羽律師
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
陳彥旭即陳周秀治之繼承人
鄭周菊
周志強
周志展
周惠玲
周惠娟
周坤林
兼 上九人
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
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
曾靖雯律師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同年7月9日
宣判,
茲因本件程序尚未完備,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
法 官 吳彥慧
法 官 陳永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