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(二)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即 被 告 周坤祥
陳秋如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
陳彥旭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
鄭周菊
周志強
周志展
周惠玲
周惠娟
周坤林
周志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,407,110元。
二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5日內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777,162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為:㈠廢棄原判決。㈡先位聲明:被上訴人應將其等
公同共有之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○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)辦理
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人所有。㈢第一
備位聲明:被上訴人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839.48分之457.91)辦理
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人所有。㈣第二備位聲明:被上訴人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5,407,11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此無非係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判命上訴人全部敗訴不服,並重申其原起訴之請求,則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,407,110元(應與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,詳參本院115年3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裁定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,162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尹捷
法 官 張桂美
法 官 陳永佳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