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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買賣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昇學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10樓
訴訟代理人  陳慧博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全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蘇淑芬
被      告  陳雪子
輔  佐  人  李哲翔
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」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  王 獻 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 雅 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