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
上 訴 人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以上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請求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2,257,3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1,8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