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即
反訴被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6,71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