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360號
上 訴 人 陳鄭淑華
林高生
李琮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75,75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