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366號
複代理人 黃俊凱律師
即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何怡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被告於
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及就
訴訟標的必須
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;
反訴之標的,如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
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,不得提起;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59條、第260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反訴原告主張:
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11日簽立採購訂單(訂單號碼:NO.0000000000),約定價金為日幣3億9000萬元,由反訴被告向伊採購「車用曲面設備曲面玻璃成型、切割、磨邊設備」,伊已於108年1月11日完成裝機,然兩造簽立設備安全驗收缺失改善承諾書後,反訴被告即應啟動驗收程序,伊始得進行後續實質改善作業,
惟反訴被告持續以與機器設備無關且未經伊同意改善事項,要求伊提供契約義務外之服務,卻持續不履行驗收程序,導致伊
迄今未收受尾款日幣3900萬元,是反訴被告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驗收事實之發生,視為價金債務清償期已屆至,為此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尚欠之尾款日幣3900萬元之本息等語。
三、
經查,反訴原告於
本案訴訟繫屬(112年11月20日)後,遲至最後言詞辯論
期日(113年8月20日),本訴即將
辯論終結之際,始當庭具狀提起反訴,參以反訴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涉及買賣價金給付條件是否已經成就,與
本件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要件不同,尚需經調查審認,反訴被告亦表示不同意反訴原告提起反訴(訴卷468頁);又反訴原告在此之前,並無不能提起反訴之事由,其所提反訴當生延滯訴訟之結果,有礙本訴原告之防禦及本件訴訟之終結,反訴原告所提反訴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