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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結算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
上  訴  人 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吉輝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2,929,29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,008,4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1     月    9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1     月    9     日
書記官 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