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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結算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
上 訴
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陳吉輝
上列
上訴人
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
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2,929,29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
費1,008,4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
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
沈佩霖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