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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瑞龍  
訴訟代理人  郭家祺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潘慶豐  
           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


    兼
法定代理人  傅仕男  
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駱怡雯律師           
共      同
複 代 理人  林維哲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戴伯軒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熊德維  

訴訟代理人  謝育錚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  張煥獎  
訴訟代理人  蘇文斌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許婉慧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方彥博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