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
上 訴 人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
上 訴 人 昱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
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、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。
本件上訴先位聲明、
備位聲明,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625,366元(與本院補費裁定一致)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277,11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