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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
上  訴  人 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瑞生 
上  訴  人  昱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徐楹淦 


被  上訴人 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騰徽 

被  上訴人 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顏子成 
(即清算人)顏佑展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   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可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 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