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
上 訴 人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
上 訴 人 昱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
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
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
可憑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