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00號
聲  請  人  金寶福塑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玉芳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不慎
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
  ,並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
  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 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
  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一份
  在卷可稽。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3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雅婷
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100號
編號
發      票      人
付   款   人
發  票  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金寶福塑膠有限公司
黃玉芳
第一商業銀行
台南分行
111年9月2日
168,651元
Q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