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金寶福塑膠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
主 文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
公示催告在案
,並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
畢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卷審認無
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一份
三、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3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