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除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宜剛機械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蘇詩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代理人「蘇詩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蘇詩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