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14號
聲 請 人 王仰高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刊登於網站,申報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准為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1年8月9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、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,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張桂美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