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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30號
聲  請  人  賴怡仁即大佳電器行


代  理  人  張秋霞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不慎
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
  ,並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
  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10月17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4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 林福來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鄭伊汝
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品瀚國際有限公司
黃意僑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
台南分行
大佳電器行
111年8月31日
130,500元
T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