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况少榮之
遺產管理人
代 理 人 李昭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以:被
繼承人况少榮(於民國98年1月28日死亡)為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台單身退除役官兵,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,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。况少榮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所有人,
惟況少榮死亡後,聲請人清理况少榮遺產時遍尋無著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已於111年11月2日刊登於網站,申報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附表所示之股票,原為被
繼承人况少榮所有,况少榮已於98年1月28日死亡,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况少榮榮民基本資料、除戶
戶籍謄本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書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1年2月16日士院景家巧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函附卷
可憑(本院卷第33-35、39-41頁),且有公告查詢結果在卷足參(本院卷第23頁)。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准為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1年11月2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、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,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張桂美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