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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52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秀芳即呂美珍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業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2年1月5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1月5日刊登於本院網路,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紙為證(見本院卷第15-16頁)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  官 田玉芬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5NX0000000-0
1
200
2
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00000-0
1
485
3
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00000-0
1
68
4
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7NX0000000-0
1
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