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79號
聲 請 人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
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卷審認
無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1份在卷
可稽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