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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除字第182號
聲  請  人 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林秀琴 
代  理  人  吳佩箐   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,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 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