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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97號
聲  請  人 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文雄
代  理  人  王熒憶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不慎於民國111年11月1日遺失;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 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康紀媛      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佰潔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羅雅玲
兆豐商業銀行臺南分行
111年11月5日
8,888元
D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