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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
112年度除字第198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達雄即林錦昌之繼承



代  理  人  林德華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3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  張麗娟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  曾盈靜
        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198號
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79ND000000 0
1
1000
002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4NX000000 0
1
120
003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000000 0
1
1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