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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00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鳳美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  法  官 盧亨龍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現已更名為: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
79-ND-9479-6
1
1000
2
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現已更名為: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
86-NX-8055-7
1
299
3
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現已更名為: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
87-NX-14087-8
1
460
4
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現已更名為: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
88-NX-16076-8
1
1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