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19號
聲  請  人  景琛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柯春霞 
訴訟代理人  陳順成 
上列聲請人聲請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主   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1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月   2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 彭振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月   2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楊雅惠
附表: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統全工程有限公司
胡緒昌
臺灣銀行永康分行
景琛實業有限公司
112年1月3日
9萬7,125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