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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32號
聲  請  人  固壁寶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忠哲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,並
  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
 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 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11月7日
 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。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5月8日屆滿(原應於同年月7日屆滿,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,順延至翌日屆滿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 張家瑛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雅婷     
         
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232號
編號
發      票      人
 付      款      人
發    票    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百里富建設有限公司
陳清桂
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行
111年11月24日
   79,533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