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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5號
聲  請  人 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育瑞 


訴訟代理人  徐文珍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(下稱系爭支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7月21日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17、18頁),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  官 田玉芬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  2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1
典億電機有限公司陳謝秋香
第一銀行台南分行
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111年5月26日
36,154元
M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