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歐珅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2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
無訛。
㈡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已於112年8月14日(原期間之末日即112年8月12日,為星期六之休息日,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2年8月14日代之)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