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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56號
聲  請  人  歐珅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璋清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:
 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2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
 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已於112年8月14日(原期間之末日即112年8月12日,為星期六之休息日,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2年8月14日代之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2   年  10  月  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法  官  陳品謙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黃心瑋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郭綜合醫院
郭宗正
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
歐珅企業有限公司
111年12月30日
1萬8,400元
BI0000000
2
郭綜合醫院
郭宗正
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
歐珅企業有限公司
111年12月25日
1,600元
BI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