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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61號
聲  請  人 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梅玉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,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且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。
三、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
  ,故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 彭振湘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雅惠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1 
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
弘旭紙業有限公司
112年3月6日
9萬7.958元
HG0000000
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
弘旭紙業有限公司
112年3月6日
7萬1,217元
HG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