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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75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阿菊即蔡壁浩之繼承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蔡壁浩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,蔡壁浩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過世,經其全體繼承人即配偶黃阿菊、長子蔡偉民、次子蔡偉忠達成遺產分割協議
  ,上開股票全數歸黃阿菊取得,因上開股票遺失找尋不到,
  黃阿菊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2年3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
  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
  審認無訛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(原應於9日屆滿,因逢該日為星期六,故順延至11日屆滿),
  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雅婷
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4NX000000 0

1
120

002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000000 0

1
112

003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000000 0

1
179

004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00000 0

1
141

005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7NX0000000 0

1
310

006
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87NX0000000 0

1
1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