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75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
主 文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被
繼承人蔡壁浩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,蔡壁浩
嗣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過世,經其全體繼承人即配偶黃阿菊、長子蔡偉民、次子蔡偉忠達成
遺產分割協議
,
上開股票全數歸黃阿菊取得,因上開股票遺失找尋不到,
黃阿菊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
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2年3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
裁定為憑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
三、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(原應於9日屆滿,因
適逢該日為星期六,故順延至11日屆滿)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