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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76號
聲  請  人  金哲綸 
代  理  人  張曉莉 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8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 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黃怡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276號
編號
發    行    公    司
股  票  號  碼
張數
股數
001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2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3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4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5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6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7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D0000000-0
1
1000
008
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5NX0000000-0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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