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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82號
聲  請  人 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李漢忠 
訴訟代理人  鄭伊雯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後,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又本院於112年2月1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 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彥丞
附表
發票人
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樺威營造有限公司
邱炳崑
土地銀行
北台南分行
霸全工程
有限公司
112年2月10日
57,015元
WYA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