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84號
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
呂瑞芬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繼承取得被
繼承人呂李秀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
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
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
爰依法聲請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告,此經本院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【附表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