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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  請  人  呂高田即呂李秀英之繼承

            呂吉明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

            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

            呂瑞芬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

共同代理人  陳素貞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呂李秀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告,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 林勳煜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莊文茹
【附表】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8NX-00000000-0
1
130
2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8NX-00000000-0
1
140
3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9NX-00000000-0
1
295
4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0NX-00000000-0
1
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