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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85號
聲  請  人  薛能仁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 陳世旻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林怡芳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冠達汽車材料行
林弼祥
土地銀行
新市分行
111年12月5日
38,800元
0000000
2
黃美雲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
111年12月5日
45,330元
0000000
3
許美雲
聯邦商業銀行
台南分行
111年12月5日
29,595元
0000000
4
光展企業有限公司施文凱
彰化商業銀行
北台南分行
111年12月5日
24,261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