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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92號
聲  請  人  鉅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施孋娟 
代  理  人  柯昇妤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 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卷宗審認無訛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日屆滿後(原屆滿日為9月30日,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,故順延至10月2日屆滿)尚未逾3個月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陳永佳      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 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玉芬
附表:112年度除字第292號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鉅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施孋娟
彰化商業銀行
南台南分行
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112年1月31日
1,102,500元
Q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