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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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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99號
聲  請  人  盛泰化工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蘇俊吉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29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,及登載於本院外網、司法公報,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  11   月 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  施介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  11   月    9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 曾怡嘉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29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盛泰化工有限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成功分行
三力企業社
112年3月15日
54,600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