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何秀酥
代 理 人 葉美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、股數之股票無效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、股數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