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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16號
聲  請  人  何秀酥
代  理  人  葉美紘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、股數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、股數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沈佩霖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7NX-00000000-0
1
480
002
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7NX-00000000-0
1
9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