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24號
聲 請 人 鄭曉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5張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㈠
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以遺失為由,具狀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4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,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、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全文在卷可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,應堪認定。 ㈡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已於112年10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