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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41號
聲  請  人  晨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程衍晨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   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卷宗審認無訛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且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  官 柯雅惠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于子寧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34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銀行新營分行
晨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104年10月25日
5萬4999元
0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