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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43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士勛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,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本件聲請即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、第87條,判
    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 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耿慧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343號
編號
發    行    公    司
  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 001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88
1
10
 002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89
1
10
 003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90
1
10
 004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91
1
10
 005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92
1
10
 006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93
1
10
 007
虎記股份有限公司
88-NB-000094
1
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