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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52號
聲  請  人  弘鋅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楊畯驛 
訴訟代理人  王苡昕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6月2日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15、16頁),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  官 田玉芬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仁德分公司蔡瓊瑲
京城商業銀行
仁德分行
弘鋅營造有限公司
112年5月10日
980,000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