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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57號
聲  請  人  博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許益釧 
代  理  人  陳孟潔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5月2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上開聲請意旨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  陳淑卿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耿慧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357號
編號
發  票    人 
付款人
發票日
 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世雄 
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
112年2月28日
12,978元
F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