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6號
聲 請 人 施庭愷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
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
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
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院業於民國111年7月8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7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