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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6號
聲  請  人  施庭愷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院業於民國111年7月8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7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  官 李杭倫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黃怡惠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36號
編號
發    行    公    司
股  票  號  碼
張數
股數
001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4-ND-5565-2
1
1000
002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4-ND-5566-4
1
1000
003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4-ND-5567-6
1
1000
004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4-ND-5568-8
1
1000
005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5-ND-17220-5
1
1000
006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5-NX-100-7
1
186
007
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105-NX-448-6
1
4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