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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66號
聲  請  人  佳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木村 
代  理  人  陳佳裕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。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已於112年1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 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謝靜茹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昇達食品商行郭振豪
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
佳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112年6月5日
267,120元
UI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