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71號
聲  請  人  億旺通運有限公司





法定代理人  賴玥蓁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期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   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函1紙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又附表所載之支票,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,已於同年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朱烈稽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                
    
附表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000371號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贊洲實業有限公司
尤嘉宗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
赤崁分行
億旺通運有限公司
112年6月5日
731,725元
MU-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