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1號
聲  請  人  久中五金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洪文庸 
代  理  人  蘇俊豪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2月13日屆滿(原應於同年月11日屆滿,因逢該日為星期六,故順延至同年月13日屆滿)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 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美韻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4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上原國際有限公司蘇進發
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
久中五金企業有限公司
111年7月31日
141,693元
AK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