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8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思齊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 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1份在卷可稽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  官  黃聖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淑芬
附表:
編號
     發票人
    付款人
   發票日
 票面金額
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  1
南園冷氣電機企業有限公司陳世煜
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行
111年9月5日
124,000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