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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3號
聲  請  人 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純枝 
代  理  人  劉碩韜 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及牌示區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券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17日屆滿,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 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     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崇文
附表: 
編號
發 票 人
 付  款  人
發票日
支票號碼
票  面  金  額(新臺幣)
受  款  人
長鴻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蘇建中
華南商業銀行
臺南分行
111年2月28日
ND0000000
11,860元
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