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83號
聲 請 人 駿軒實業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楊健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
公示催告程序專區
等情,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,本院亦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(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)業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