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85號
聲 請 人 漁鑫企業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王詩雅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
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3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