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85號
聲  請  人  漁鑫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麗華 
代  理  人  王詩雅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  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   由
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3月13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 蘇正賢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容淑
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085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漁鑫企業有限公司吳麗華
兆豐商業銀行府城分行
一強實業有限公司
111年7月31日
28,497元
A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