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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87號
聲  請  人  瑞源電熱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廖本揚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,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  官 劉秀君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莊文茹
附表:
編號
發  票  人
付  款  人
受  款  人
發  票  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
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
瑞源電熱科技有限公司
民國106年
5月30日
66,000元
ER0000000
002
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錦絹
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
瑞源電熱科技有限公司
民國110年9月30日
33,825元
ER0000000